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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2022-03-01 17:09   审核人:

安顺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效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 充分发挥外聘教师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办学效益,同时加 强规范管理,保证 “ 双一流 ”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按需聘任。外聘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及各 学院、教学部门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开展聘任

工作。

总量控制。全校外聘教师数的总量控制在专任教师的 25%以内。

按聘请 2 名外聘教师折合成 1 个专任教师计算编制。

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外聘教师:

1.应用型人才培养及 “双一流”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

2.本学院(部)生师比达不到 18:1,或生师达到 18:1 但专任

教师人均周课时数超过规定的。

3.新设学科专业,个别课程缺乏师资的。

4.虽非新设学科专业,但因师资紧张,经过调整仍无法解决师资

问题。

5.本学院(部)教师课时量(以学校教务处统计为准)过多的。

二、聘任对象

外聘教师对象为符合聘任条件的我校退休教职工、省内外其他高 等院校的在职或退休教师、省内外科研机构的在职或退休的科研人员、 政府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

员以及各类实践应用型人才。

三、聘任类型

外聘教师分为兼职教师和兼职教授。 以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为主 的课程可聘用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在学历、职称(职务)等方面按中

等层次进行要求,一般应为大学本科以上、讲师职称或机关事业单位

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各类实践应用型人才等。 以理论提升、学术交流为 主的课程可聘用兼职教授,兼职教授在学历、职称(职务)等方面按 较高层次进行要求,一般应为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或机关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

四、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 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且愿意为我校的教学科研服务,自愿遵

守我校师德规范、教学工作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2.理论课程教学外聘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 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同条件下具有高校教师 资格人员优先考虑),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3.实践教学、实习指导外聘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学士以上学位,具有相关行业的技能证书,达到高级技术工以上 水平,在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5 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

验和实习指导经验。

4.聘任为兼职教授的,原则上应具备相关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或具有相当于副高级以上的学术技术水平,或具有相关学

科专业的博士学位,或为机关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

5.年龄一般在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6.特殊专业、急需紧缺人才或实践应用型人才可适当放宽标准。

五、聘任程序

1.计划申报。校属学院根据本单位的教学任务、教师编制和岗位 设置等情况提出外聘教师需求计划,报学校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教 务处共同核定各学院聘任外聘教师计划数(以学术交流为主的兼职教

授,不受该计划限制)。

2.资格审查。校属学院根据教学实际,确定拟聘任人选,并对拟

聘任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

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做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

健康证明等。 同时,对各种证书复印件备份存档。

3.业务考核。校属学院对拟聘人选进行以试讲为主的业务能力考

核(高校教师或退休前从事过高校教学工作的人员可以不再进行试

讲)。

4.学校审批。对考核合格者,填写《安顺学院外聘教师聘任申请 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学校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教务处。 学校人事处牵头审核后,提报学校行政研究,根据拟聘人选的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经历、学历、教学及工作经历、学术水平等因

素,确定聘任意见。

5.签订合同。经学校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学校委托校属学院与 聘用人员签订《安顺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合同书》,明确聘期、任务和待

遇等事宜。合同一式三份,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及人事处各备案一份。

6.由学校人事处统一制作及发放聘书。

六、聘任时间

原则上按学年度进行聘任,时间一般为每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7 月 15 日(如有特殊情况,聘用时间双方可协商解决),聘期原则上最长

不超过五学年(年龄最大不超过 65 周岁)。

七、工作职责

外聘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熟悉并遵守安顺学院师德规范及考评办法、安顺学院教师教学

工作规范等有关教师、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

2.以课程教学为主的外聘教师,任课前应了解课程的教学基本要 求、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认真拟订授课计划,严格执行课程安排计 划,未经教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调课、停课,不得擅自增减学时; 因 出差等特殊情况需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的,必须先经所在学院(部) 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外聘教师应认真组织课堂教学,认真完成辅导 答疑、作业布置及批改、课程考核、监考、试卷归档等各个教学环节

的工作,并积极参与所在学院(部)组织的教学及教研活动。

3.以学术交流为主的外聘教师,应在聘期内指导学院学科专业建

设,并为学校师生提供较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报告。

4.外聘教师因病、因事不能履行聘用合同,应提前通知学校,以

便妥善做出相应安排。

八、聘后管理

1.外聘教师经学校聘用后,聘期内不改变其原有的人事、供给、

保险等各种关系。

2.学院(部)、教务处负责按照教学计划和需要安排外聘教师教

学任务。

3.外聘教师由所在学院(部)负责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指导,并 为其建立聘期内的工作档案。聘用学院、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教务 处等部门要分别建立外聘教师信息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 方式、原职称、原职务、原工作单位、住址、可任课程等内容,加强

对外聘教师的管理。

4.学院(部)、教务处要制定外聘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并负 责定期对外聘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

报酬和聘用的依据。

5.对考核不合格的外聘教师,以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外聘教师,

学校有权终止聘用合同,不再安排教学工作。

6.对学生评教意见强烈、教学效果差、弄虚作假、违法违纪以及

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外聘教师,由教务处和各学院协商后终止聘用合同。

7.对一学年内发生教学责任事故达到 2 次的外聘教师,聘用合同

自动终止。

8.外聘教师如以学校教师或兼职教师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损 害学校利益的活动,对学校声誉或经济上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学校

终止聘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及赔偿。

九、工作报酬与激励机制

外聘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遵循市场原

则,对外聘教师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给能力强、贡

献大的外聘教师以优厚的待遇,鼓励其自觉研究高等教育规律,提高 教育教学能力。对取得重要贡献或深受师生赞誉的外聘教师,给予一 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以增强外聘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 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学校教学质量提高和“双一流”

建设。

1.外聘教师工作报酬由教学工作薪酬、学术报告酬金、科研工作

奖励以及节日慰问金等相关奖励组成。

2.以课程教学、实践教学为主的兼职教师,课时薪酬标准为:教 授 100 元/学时,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80 元/学时,讲师 50 元/学时。由聘用学院根据其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提报教务处审核,按月 发放给本人。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实验、实习、实训等教学工作的, 由聘用学院会同教务处等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折算其教学

工作量,按上述标准计算其薪酬。

3.以学术交流为主,因学校有关单位邀请作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报 告( 一般每场报告时间不少于 90 分钟)的,酬金标准为教授 1000 元 /场,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500 元/场。 由聘用学院根据其 学术报告情况提报教务处、教师工作处或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审核,学

校领导批准后发放给本人。

4.外聘教师参与学校科研工作,取得第一署名单位为“安顺学院” 科研成果的,可按照学校科研工作奖励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奖励。如聘

用合同中另有约定,则按合同执行。

5.特殊情况下的薪酬标准由学院和教务处、教师工作处或科研处 等职能部门商议,报学校领导审批。节日慰问金及相关奖励,由学校

研究决定。

6.外聘教师有权了解与教学、科研任务有关的情况,获取相关资 料,参与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可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协助制 定学科、专业发展计划,学校各处室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外聘教师

与正式教职工同等使用学校有关实验室及其设施,同等借阅学校图书

馆图书资料及使用网络信息资源。学校各处室应为外聘教师开展教学、

科研活动提供条件。

7.外聘教师可参与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各学院应广泛听取外聘 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外聘教师协调处理与在校师生的关系,帮助 外聘教师解决工作、学习及生活困难,对外聘教师给予更多的人文关

怀,让外聘教师感到归属感,满足精神需要,提高工作积极性。

8.对教学、科研工作表现突出者,学校或各学院应采取公开奖励 和表扬的方式,颁发相应证书,认可其工作成就,授予学校先进工作

者或优秀共产党员等光荣称号。

十、其他事项

1.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各学院、教学部门不得擅自安排未经学 校批准聘用的人员作为外聘教师上课,学校只负责经学校同意聘用人

员的相关待遇。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有出入的,以

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顺学院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18 日 印制

共印 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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