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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
2021-07-30 16:58   审核人:

安顺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在编教职工离职 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及安顺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离职种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离职包括:

(一)调离。指教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办理调动手续后与学校终止聘用关系。

(二)辞职。指教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辞去公职,与学校终止聘用关系。

(三)辞退和除名。指教职工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工作岗位,经 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反协 议和劳动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解除聘用关

系。

(四)自动离职。指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个人强行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一般表现为旷工(连续旷工 15 天或一 年之内累计旷工30 天及以上)、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时限外出学习或

要求停薪留职、辞职等未获学校批准而擅离职守。

第三章 离职办理

第四条 申请调离或辞职的教职工应在学校每年研究前三个月向 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召开相关会议(学院党委会、党 政联席会议或部门支委会、全体人员会议等)集体研究同意后,将离

职申请及相关会议材料报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辞职的教职工, 自收到批准离职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报人事主管部门解除聘用关系,办理下 编手续,于批准离职文件的次月起停发工资。批准调离的教职工,以 正式调动文件时间为准。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须坚守工作岗位,未 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中相关条款处理。下编手续办理结束后,将不再为离职人员出具相关

材料(工作证明、政审和工资介绍信、行政介绍信等)。

第六条 离职教职工配偶及子女属照顾性质接收的,须与离职教职工同时离职。

第七条 对申请离职但学校尚未批准的教职工,由所在部门(单 位)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考勤、考核和管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照学校请销假管理办法及人事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经学校研究不同意调离、辞职的人员,须按照合同和协

议继续履行岗位职责。对拒不履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服务年限

第九条 我校教职工必须履行一定的服务年限。

第十条 新进的本科、硕士人员须服务满3 年后方可申请攻读硕 士、博士学位。在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前须与学校签订返校工作的服

务协议。

第十一条 在学校工作期间攻读各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在规

定学制内按期毕业并取得学位,且未与学校签订在职攻读协议的,从 获硕士、博士学位之日起,返校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为 8 年。签订协议

的,以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以公开招聘、人才引进或调入方式进入学校工作的人

员,须服务满 5 年后方可提出辞职。签订协议的以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 在职培训如访问学者、博士后研修、科研进修、出国 (境)学习等各类脱产研修人员, 最低服务年限为研修期限的 3 倍; 脱产 3—6 个月的,按半年计研修期限; 脱产 6—12 个月的,按 1 年计

研修期限,服务年限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在学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其取得 资格起正高级职称最低服务年限为 8 年,副高级职称最低服务年限为

6 年。

第十五条 以上各项服务年限累加按月计算,另有协议和合同等

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申请离职的学校一般不予研究。若 单方面要求解除聘用关系,须履行相应赔偿责任后,方可按照规定程

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第五章 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通过人才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违

约责任按照引进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人员(含学校选派和自行 申请)在学习期间申请离职的,须按在职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支付 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发工资总额及各项绩效奖励等)的 2 倍

进行赔偿,同时按照在职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人员每月 1000 元、在职

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每月 2000 元违约标准进行赔偿。未脱产学习 的按所聘岗位一年(12 个月)应发工资及各项绩效奖励(包括但不限 于应发工资总额及各项绩效奖励等各项福利待遇)总额的 2 倍进行赔 偿,同时按照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人员每月 1000 元、在职攻读博士研

究生人员每月 2000 元违约标准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 经公开招聘、人才引进或调入的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

限申请离职的, 须向学校支付剩余服务年限的月应发工资等额违约金。

第二十条 在职培养已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申请 离职,除赔偿在职脱产读书期间学校支付全部费用的 2 倍,以及与学 校签订协议领取的安置费用外,须向学校支付剩余服务年限每月 2000 元的违约金;未签订协议也未领取安置费用的,须向学校支付剩余服

务年限的月应发工资等额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在职培训如访问学者、博士后研修、科研进修、出国 (境)学习等各类脱产研修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申请离职,除按在 职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发工资总额及 学校发放的奖金、生活补贴等)的 2 倍进行赔偿外,须向学校支付剩

余服务年限的月应发工资等额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在我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申

请离职的,须向学校支付剩余服务年限的月应发工资等额违约金。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申请离职教职工须按计划完成本岗位学年或学期工 作任务,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学校党委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研

究一次辞职、调离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享受学校提供科研经费资助在研期间申请离职的,

须按项目完成情况退还科研经费; 已物化的部分,应将物化设备、资

料等交还学校, 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相关部门(单位)查验。

第二十五条 以学校名义承担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申请离职,

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接受国家、贵州省和校级人才项目资助申请离职的, 赔偿责任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事项的,学

校依据项目执行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在离职申请的审批过程中,因其个人或调入 单位原因给学校造成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支出损失的,应按照相关

数额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 申请离职教职工涉及多项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额合

并计算; 如涉多项违约金的,违约金额合并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离职的人员,与学校签订协议中涉 及服务年限和赔偿规定的按协议执行,未涉及或未与学校签订协议的

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以往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未尽事宜经学校党委

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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