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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责任追究制
2016-12-16 09:14   审核人:

为加强人事处作风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部门责任追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处各科室、全体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违反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损害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失误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处领导、科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政纪责任。

四、有违反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处领导、承办科室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2、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3、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予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服务对象举报的。

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的。

6、其他不履行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职责行为的。

五、责任追究划分

1、情节较轻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岗位责任人予以告诫。

2、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同时给予承办部门负责人告诫;可对岗位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

3、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提请学校给予处、室负责人及岗位责任人记过、岗位降级、调离岗位等处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一年以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以追究政纪责任的行为。

2、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3、不执行人事处内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

4、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主动赔礼道歉,获得服务对象谅解。

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3、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损失。

4、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八、责任追究程序

1、通过接待对人事处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职责的来访,受理投诉、举报和控告等途径知悉追究责任的信息。

2、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根据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

3、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处领导或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4、可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举报人、控告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向被举报人了解情况,经过认真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5、对过错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听取其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6、科室、个人要熟悉人事处部门工作程序及分工,防止、避免因路径不对口影响办事效率,减少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不良影响。

九、过错责任人有申诉权,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诉。

十、责任追究,可由人事处内部或提请学校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办理。

安顺学院人事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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