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事处作风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进一步为全校教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人事处全体工作人员。
二、限时办结是指工作人员在人事处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三、人事处岗位职责范围内属于审核性的事项,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意见。
四、人事处岗位职责范围内属于办理签名、盖章等手续性的事项,随到随办。
五、人事处岗位职责范围内属于需要考察、调查、协调后报批的事项,一般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上级指示及时按规定报批或办理。
六、对重要会议如校党委、行政决定的需由人事处承办的事项,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若因问题较复杂,内容涉及面较广,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处领导说明原因、反映情况,或由人事处负责人及时向校领导说明原因,反映情况。
七、对各单位来往的机关公文处理,应按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紧急公文,受理科室要及时向处领导反映,急事急办;对不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内或不宜由本处办理的事项,应在2天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部门或转给有权办理的部门并说明理由;对领导签发后的公文,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完成发文或印制工作。
八、对由人事处承办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或单位;情况复杂的,经办人需向处领导反映,或处领导向校领导反映,可以视情况予以延长。
九、对于交办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特事特办的,经办人应该在请示处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尽力做到在其请求的时限内办理。
十、人事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情节较严重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安顺学院人事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