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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4-07-18 11:01   审核人: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与《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处、院系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控制制度,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审批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  以下重大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安排相应校级领导出席:

(一)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

(二)各类校级重要会议、签约与庆典等仪式活动;

(三)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

除上款规定以外,其他公务接待由相关二级单位牵头;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二级单位,可由党政办公室协调。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主要领导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酒店或学校招待所安排。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省委、市委和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省委、市委和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安排以学校食堂为主。因特殊情况需安排在校外的,要严格报批程序,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餐。要加强食堂经费管理,建立食堂接待台账,定期结算工作餐经费,严格区分食堂一般用餐和接待用餐支出明细。

禁止午餐饮酒。主要节日庆典等公务活动外,其他公务活动期间,午餐一律不得饮酒和含酒精饮料。

禁止超规格接待。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和规格,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超规格接待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税务票据、用餐消费清单、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审批单。

 (一)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再报销的程序。

(二)各单位应严格结算制度,公务接待费结算支付实行单位转账支付或公务卡支付两种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公务接待费结算必须“一次(一批)一结”,不得签单、赊账或多个事项合并结算。接待工作完成后,应及时与接待饭店或学校食堂核对、结算费用。

  (三)各单位应严格报销手续,凭接待审批单、接待饭店或学校食堂提供的接待费用票据、菜单等支出清单、公务卡小票等原始凭证到计财部门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原始凭证不齐全,未经批准或超标准、扩大范围开支的,单位财务部门不予结算、报销。

(四)计财部门应认真审核把关,根据公务接待有关凭证及时结算、入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经费预算总额控制,加强对公务接待费开支的会计核算,并及时做好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决算的统计和上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安排,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接待单位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外事接待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另行制定;学校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党政办公室、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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