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学校主页 | 网站首页 | 机构设置 | 工作动态 | 规章制度 | 通知公告 | 人才招聘 | 人事劳资 | 社会保障 | 下载中心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人事劳资>>正文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黔府[1981]65号)
2010-10-01 11:38   审核人: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黔府[1981]65号

各地区行署、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革委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1981]36号文件精神,我省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探亲的范围和条件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年的固定职工(在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住在一起,或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未转正以前,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到外地进修与配偶分居在一年半以上的职工,可允许本人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3.《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和父母双亡后自幼抚养中共长大
4.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对于虽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但经常利用倒班调休等办法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路费,不另给探亲假期。对于利用出差等机会与配偶团聚累计在三十天以上的,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待遇。
第三条 探亲的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败涂地 探亲假期的工资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给本人的标准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及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其他补贴、津贴和奖金不能计发。
2.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本人计时工资标准计发假期工资;无计时工资标准的,则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数额计发。
第五条 探亲的路费
1.职工探亲往返的路费,按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件《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和省财政厅的补充规定办理。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有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3.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4.职工探望父母,其父母分居两地,一次只能探望父亲或母亲一方。若在探亲假期内探望双方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按路程较远的一地安排路假和报销路费和报销路费。
第六条 探亲假期的安排
1.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中任何一年,经所在单位批准给假—次。但由于探望父母的已婚职工较多,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安排,不宜一年内安排过于集中,以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交通运输紧张。
2.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女职工到配偶或父母居住地点去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所在单位可连同产假一并安排其探亲假、
3.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员),应安排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假期中有学术活动或其他公事不能离开时,可由本单位另作适当安排。
4.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常团聚,究竟哪一方享受探亲待遇,由本人申请,双方单位协商确定安排。
5.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准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其他
1.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2.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损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要取得当地交通机关或有关部门的证明,单位审查同意后,耽误的时间.可算作路程假期。
3.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职工在国内探亲。到国外或港澳探亲,要按外交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4.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问题,由于经济情况悬殊,不作统—规定,可由县以上主管部门根据所属集休所有制单位的经济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制定,征得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后下达执行。
5.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6.本实施细则,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八月二一十八日贵州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和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规定、解答等同时废止。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闭窗口
  通知公告
  热点文章

安顺学院人事处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学院路25号
电话:0851-32218087  32214287 邮编:561000  邮箱:asxyrsc@163.com
版权所有:安顺学院人事处   ICP备案号:黔ICP备 09002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