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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
2014-06-20 15:01   审核人:

各学院、部、处、室部门:

根据学校实际及相关规定,经研讨论研究,特制订《安顺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安顺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严格劳动纪律,强化岗位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中不可缺少的措施之一,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全院教职工必须服从学院党政的领导,遵守劳动纪律,保证学院政令畅通。必须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工作,切实履行好自己应尽的职责,严格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编人员(包括学校编制外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各学院(部)、党政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和校属学院(部、中心)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学生管理人员、实验实践管理人员等均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未兼职行政工作的专任教师为非坐班制人员,上班时间可根据授课任务及单位工作情况掌握,必须保证教学时间和教学任务的完成,并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

第四条  教职工考勤范围包括上班、上课、开会、学习、指导实习实践、教育教学辅导、值班等按规定和要求必须参加的各类工作。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全校执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按法定工作日考勤。每天行政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上课时间按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实习实践等)时间执行。开会、学习、值班等时间按学校或所在部门的通知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 教职工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与教职工个人事务相关的休假。

第六条 考勤

一、各学院(部)、处室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考勤责任人,并安排专人(考勤员)负责本单位考勤的日常登记及统计汇总工作。考勤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每月3日前须将本单位上月考勤情况报送人事处备案(考勤结果要求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附各类有关假条)。

二、学校人事处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督责任,每月根据考勤报表进行汇总,根据各单位意见及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三、全校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中途擅离工作岗位或旷工。需请假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单位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并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各种缺勤证明材料完备。

五、考勤结果将作为学校审定发放工资、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请假

一、各级各类人员因公因私请假,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请假理由和请假期限,请病假必须提供医院的有效证明,经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如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教职工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负责人说明事由,并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对因突发病及遇有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批的,可于事后一周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其余非经核准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假期已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续假时,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理由正当并经领导批准的,按请假对待。假期已满正式上班后,应及时销假。

三、教职工(包括科级干部)因公因私请假,一周以内由各学院(部)、处室部门主要领导签批。一周以上由各学院(部)、处室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超出两周以上的特殊请假由各各学院(部)、处室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或书记审批,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处级干部请假需按规定经学校分管领导及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并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四、因观光旅游、会亲访友、探望子女及其他亲属、看病、继承遗产等私事出境的,均按事假对待,按批准的期限给假。

第八条 待遇

一、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津补贴和基础性绩效照发;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津补贴和基础性绩效的50%;连续事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津补贴和基础性绩效的40%;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津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入事假。事假期间校内岗位津贴停发。全年事假累计达90天以上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停发。

二、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津补贴和基础性绩效照发。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津补贴和基础性绩效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津补贴和基础性绩效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津补贴和基础性绩效的70%;满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基本工资、津补贴和基础性绩效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津补贴和基础性绩效的90%。特种病人(工伤、癌症病、麻风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补贴和基础性绩效照发,病假期间校内岗位津贴停发。全年病假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停发。因不法行为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在休养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三、教职工本人结婚,可给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可给假13天。原籍在安顺市城区以外的,可给与13天路途假。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假。丧假假期为三天,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五天。原籍在安顺市城区以外的,可给与13天路途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婚丧假。婚丧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补贴和基础性绩效照发,校内岗位津贴停发。超出标准的假期按事假规定处理。

四、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职工产假90(含产前15天),属于晚育(已婚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者增加产假90天,并可给男方护理假7天。其它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计入产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补贴和基础性绩效照发,校内岗位津贴停发。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后,其超出标准的假期按病假规定处理。

五、在职教职工与其配偶、父母不在安顺一起居住,而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且工作满一年者可请探亲假。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探亲假每年度一次,探亲路费按规定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外地配偶,探亲假每年度一次,探亲路费按规定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探亲假每四年度一次,探亲路费按规定报销。配偶出国一年以上的教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请假相关手续及待遇按国家及省市出国管理规定办理。教职工的探亲假,要求安排在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计入探亲假。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补贴和基础性绩效照发,校内岗位津贴停发。

第九条 违规处理

一、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具体包括: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的。

4、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的。

5、外出学习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的。

6、不服从岗位聘任或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期者。

7、出国逾期三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要求延期未获批准的。

8、不能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的。

二、对旷工人员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旷工人员的纪律处分:

月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给予警告处分;月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给予记过处分;月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内(含15个工作日),给予记大过处分;月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20个工作日以内(含20个工作日),给予岗位等级降级或岗位职务降职处分;月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以上,25个工作日以内(含25个工作日),给予岗位撤职处分;月累计旷工25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内(含30个工作日),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2、对旷工人员的经济处罚:

对旷工人员,扣发旷工当日的全部工资(工资册中实发工资部分),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计算标准为: 扣发额=月实发工资/22天×实际旷工天数。月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月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岗位津贴;月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内(含15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及半年奖励性绩效。月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及全年奖励性绩效。

第十条 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部)、处室部门建立完善本部门考勤和请假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严格签到制度,建立纪律情况检查和处理记录。考勤和请假情况按规定时间报送人事处。

二、学校人事处、党政办和纪检监察室部门负责对全校的考勤和工作纪律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学期结束前进行普查。

三、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在考勤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严禁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违规操作,一经查实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附则

一、本规定条款如有与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各校属学院(部)、处室部门可依据本文件,制定本部门考勤及请假操作细则。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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