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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在编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2015-12-23 14:42   审核人: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养教师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确保学校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上进心强的在职在编人员。

(二)工作年限要求:在我校连续工作时间满三年及以上者,方可提出报考申请。由学校资助进修者(时间在半年及以上的,包括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回校工作三年后方可提出报考申请。

(三)工作表现要求:近三年年度考核应达到称职及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未完成工作任务,基层教学、科研、管理部门不出具同意报考意见者,学校原则上不予同意报考。

(四)报考学科专业要求:教师所报考的学科专业应与目前所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经学校批准作为转岗培训的例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所报考的学科专业应与目前所从事的工作相关或与其本硕阶段所学专业一致。报考学科专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同意报考。

(五)在职人员原则上只能报考定向(安顺学院)、委托(安顺学院)培养类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转出人事关系,不转出人事档案。在职人员原则上只能报考非脱产培养类硕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不得脱产离岗学习。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报名当年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2、报名当年定为教学或责任事故、差错,或违反单位纪律,按照单位奖惩条例受到处分者;

3、报名当年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者;

4、任现职期间有一年考核不合格者;

5、最近两个学年度的工作日内,连续请事假超过60天者,病假超过120天者。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须持《安顺学院在职攻读研究生申请表》(附件一)交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教师工作处同意,分管校领导及分管教学业务的校领导批准,由学校人事处完成资格审查,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并签署同意后方可报名。

(二)申请人报名并成功录取后,需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至学校人事处签署《安顺学院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协议书》(附件二),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协议生效后方可离院入学。

三、待遇费用

(一)在读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者,在读期间,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不变,其绩效工资的发放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福利待遇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执行。

(二)相关费用规定

1、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其学费、书费、考试费、考察费、交通费、住宿费、课题费、杂费、资料费等所有费用由个人支付。

2、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规定学制+1”年内获得博士学位后,学校提供与其毕业当年学校执行的相同学科引进博士同等的安置奖励费,但须扣除攻读博士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坚持在岗履职完成所在部门工作任务的除外。若超过上述规定时间取得学位的,学校提供的安置费和科研启动费按比例递减,每延后一年时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减少20%。

3、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修完规定学分,在等待论文答辩期间,可返校承担教学等工作任务。若非脱产学习,坚持在岗履职不影响本职工作的,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医疗保险等。若全脱产学习,只享受基本工资、社会福利、医疗保险。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乙方不再享受工资福利等待遇。

4、对确有经济困难,进校工作时间不足五年的教职工(进我校工作时为应届毕业的硕士生),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入学时学校可提供不超过当年学费50%的借款,至博士毕业后一年内还清。

5、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毕业后,学校兑现安置费和科研启动费时,须提供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原件、学位证书原件,交学校人事处存入其人事档案,约定服务期满时,学校归还毕业证书原件和学位证书原件。

6、经学校批准在岗攻读硕士学位者,学校承担学费总额的30%,且最高额度不超过1万元,个人承担学费总额的70%。学费先由个人支付,学习结束后,凭学位证书和有效学费票据,报人事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给予报销。对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原则上不予借款。

四、管理规定

(一)经学校批准同意报考的在职攻读研究生者,须与学校签订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等。

(二)就读方式、申请专业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改变。未经学校批准同意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者,或虽经学校同意、但在考取后未与学校签订协议书的,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改报其他学科专业的,均视为未经学校批准,学校从其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其他生活福利待遇。

(三)同意报考申请的有限期只有一年,申请报考学校不得超过三所。经学校批准同意报考者,如果当年未能考上,此后如要报考,须重新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未经学校批准。

(四)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其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所在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经常关心并督促其学习,同时教职工本人也应经常主动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必须接受所在单位的检查与督促。

(五)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的人员,可按照省、市和学校职称评审文件要求和相关精神,自主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其聘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六)攻读学位人员获得学位毕业后,应回原二级单位原工作岗位(作为转岗培训的除外)工作或服从学校安排。回校工作的服务期为8年(服务期从取得学位回校工作之日算起)。

(七)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违约的,必须向单位缴纳赔偿费。攻读学位期间违约的,赔偿费=学习期间单位所支付的一切费用×200%;获得学位返校工作后违约的,赔偿费=(学习期间单位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安置奖励费)/96月×未服务月数×200%。

(八)攻读学位人员学习期间要勤奋学习,遵纪守法,遵守校规院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如期获得学位证及毕业证。毕业后,可申请由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如需延长学习期限,须事先报学校申请批准,经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人员,期间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自理。

(九)在职攻读学位期间需按照单位的要求(如要求提交学习期间的总结、鉴定、证明等相关材料)参加年度相应的考核评定。考核合格,则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攻读学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违约,必须按相关规定及合同违约条款的具体内容对学校作出相应赔偿,赔偿不到位者,学校不予配合办理任何人事手续。

1、自行退学的;

2、回学校工作未满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年限而提出调离、自费留学或辞职的;

3、毕业后不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的;

4、因违反在读学校的有关规定而中断学习的;

5、在学习期间从事其他职业或活动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6、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

7、学习期满未获学位证书(或证书未获教育部的国家认证)的;

8、因特殊原因经甲方同意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满仍未获学位证书的。

五、附则

(一)本办法实行之前,经学校批准同意报考者的有关工资、待遇及学费资助、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仍执行当时文件规定和所签订培养合同的约定。

(二)为充分调动在本办法实行前、经学校批准同意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的积极性,自本规定实行后取得博士学位者在回校工作后,学校将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优惠待遇。

(三)申请赴境外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者,其申报、审批办法等还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涉外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事宜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办理。

(四)学校其他文件或规定中的有关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安顺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合同书(2015年)》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安顺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合同书(2015年).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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