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县(特区、区)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老干部局、退干局,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及中央在省单位: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按规定计算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我们根据国务院和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制定的《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离休、退休员离退休费计算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离休、
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计算办法
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省通字第1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参加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休、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1.机关工资改革后离休、退休月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1) 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 退休干部,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我省现行退休费规定比例计发。
(3) 退休工人:
技术工人,以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为基数,按我省现行退休费规定比例计发[奖金系以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为基数按奖金占工资构成比例计发的金额]。
普通工人,以本人原岗位工资、奖金两项之和为基数,按我省现行退休费比例计发(奖金系以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为基数按工资构成比例计发的金额)。
2.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离休、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1) 离休人员,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
(2) 退休干部,以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为基数,按我省现行退休费比例计发。
上述职务工资,含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教师, 护士提高10%部分,津贴系以本人离休、退休当月的职务工资(不含提高 10%部分)为基数,按津贴占工资构成比例(全额拨款单位按职务工资× 3 ÷ 7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按职务工资× 4 ÷ 6计算,下同) 计发的金额。
(3) 退休工人:
技术工人,以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津贴(按工资构成比例)之和为基数,按我省现行退休费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以等级工资与津贴(按工资构成比例)之和为基数,按我省现行退休费比例计发。
二 、关于退休费计算比例
1. 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退休的,退休费比例仍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1) 195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退休的按 100%,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95%。
(2) 1953 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退休的按95%,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90%。
2.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退休费比例按70%执行。
3. 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退职的,机关退职干部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和机关退职工 人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的50% 计发。
4. 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患二、三期矽肺病按规定审批退休的人员,仍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比例执行,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可同时按黔人退(1993)6号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但退休费不能超过本人原工资。
5. 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和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工作(生产) 者荣誉称号的干部、工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人员,外省识分子和从省内九个地地、州 、市所在地到10个偏僻县工作的知识分子,三线艰苦地区职工等退休时,在执行上述退休费比例的基础上,仍可按(80)黔通字第52号、黔人退(1992)10号、省组通字(1991)3 号、国发(1984)76 、77号等文件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但退休费比例不能超过100%。
6. 下列退休人员,退休费比例可按100%执行:
(1)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
(2) 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黔职改字(1986)8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
(3) 教龄满三十年以上,获省政府颁发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在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
三、其他有关问题
1.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休、退休的人员, 除按上述规定发放离退休费外,交通费按省老干字(1993)第5号文件规定执行,洗理费、书报费和知补按原单位同等条件在职人员待遇执行。同时,不再按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发给5元生活补贴和按黔人福 (1990)05号文件发给8元(地、州、市 6元,县5元)生活补贴,也不再按国发(1992)28号和省老干字(1993)第5号文件增发离退休费。
2.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补贴,离休、退休后按全额发给。
3. 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按国发(1982)6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的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参加1993年工改后离休的以基本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来参加工改的以工改中增加的离休费与过去的计发基数合并作为计算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差额部份从1993年10月1日起补发。
4.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留任、延退的,以批准时间为准),应及时办理离休、退休手续。未达到退休年龄要求提前退休的,除按管理权限审核外,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为便于具体操作,另举例附后。
附件 :
例1:某机关干部,1954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7月参加,工改后退休,1993年10月至1994年7月,按在职人员增加工资,从1994年8月起计发退休费。工作年限满40年,退休费比例95%。退休时,基础工资90元,工龄工资41元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处长3档204元,级别工资七级228元, 两项按95%计发为410.40元。退休费合计为90元+41元+410.40元 =541.40 元。
例2:某机关技术工人,1958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5月参加工改后退休,连续工龄满35年,退休费比例98%。退休时,岗位工资高级工7档 253元,技术等级工资35元,奖金按在基本工资中占30%计算为(253元 +30元)× 3 ÷ 7=123.50元。退休费为(253元+35元 +123.50元)× 95%=391元。退休费尾数计算到角,不足1角的按1角计发。
例3:某机关普通工人,1959年5月参加工作,1961年10月精职,1965 年12月重新工作,1994年4月参加工改后退休,扣除间断工作时间4年2 个月,连续工龄为30年9个月,退休费比例98%。退休时,岗位工资普通工人7挡210元,奖金按在基本工资中占30%计算为 210元× 3 ÷ 7=90 元。退休费为(210元 +90 元)× 95%=285元。
例4:某中学高级教师,1956年9月参加工作,1994年7月参加工改后退休,工作年限满37年,教龄28年,退休费比例99%。退休时,职务工资4档 365元,津贴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为365元×3÷7=156.5元,职务工资提高10%,为36.50元退休费为(365元+36.50元+156.50元)×95%=
=530.10元。在职时享受教龄津贴10元,退休后按全额发给。
例5: 某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程师,1958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12 月参加工改后退休,工作年限满35年,退休费比例95%。退休时,职务工资工程师5档285元,津贴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为285元×4 ÷ 6=190 元。退休费为(285元 +190元)×95%=451.30元。
例6: 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正科级职员,1982年12月参加工作,1994 年1月退休,工作年限满 41年,退休费比例100%。退休时, 职务工资四级职员7挡300元,津贴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为300 元× 4 ÷ 6=200 元。退休费为(300元+200元)x100%=500元。
例7: 某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技术工人,1953年3月参加工作,1994年2 月退休,连续工龄满40年,退休费比例 95% 。退休时技术等级工资高级工8档308元,津贴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为308 元× 3 ÷ 7=132 元,退休费为(308元+132 元)× 95%=418元。
例8: 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技术工人,1955年3月参加工作,1994年3 月退休,连续工龄满39年,退休费比例95%。退休时,技术等级工资高级工 7 档 288元,津贴按工资构成比例计算为288元×4 ÷ 6=192元。退休费为(288元+192元)×95%=456元。
例9: 某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普通工人,1957年3月参加工作,1994年5 月退休,扣除工作间断时间,连续工龄满29年,不满30年,退休费比例 90%。退休时,等级工资6档196元,津贴按工资构成比例计算为196元× 4 ÷ 6=130.50元。退休费为(196元 +130.50元)×90%=293.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