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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2006]77号)
2009-08-31 11:22   审核人: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教育厅 文件

黔人通[2006]77

贵州省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 行)

一、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国家《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实验师、高级实验师。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l、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l、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2、双学士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担任助理实验师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担任助理实验师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担任助理实验师五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担任实验师三年以上。

3、双学士毕业,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担任实验师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实验任职资格,担任实验师五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讲实验任职资格,担任实验师七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十条 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在业务能力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承担实验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或科研机构有关实验项目的要求),能够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能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或指导实验。独立进行本、专科生1门实验课的全部准备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教学效果好(提供实例)。

4、从事实验技术操作或技术管理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提供实例)

二、任现职以来,在科研方面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学术论文1篇,(含实验报告);

2、参加编写出版使用的讲义、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个人撰写二万字以上。

3、参加完成的项目或研究成果获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将(证书获得者)。

4、获得地(厅)级以上表彰的实验室先进工作者。

5、独立设计过2个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二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 、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 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在业务能力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承担实验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或科研机构有关实验项目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能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或指导实验。能独立承担本、专科及研究生、进修生1门实验课的全部实验讲课、指导或辅导,能独立批改实验报告,教学文件齐备,教学效果好。并指导或培养过初级实验技术人员一年以上,取得较好成效。(提供实例)

2、从事实验技术操作或技术管理的实验技术人员,在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具有独立管理指导实验室工作的能力;或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或在组织实验室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成绩,写出过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并指导或培养过初级实验技术人员一年以上,取得较好成效。(提供实例)

(二)任现职以来,在科研方面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学术论文3篇。

2、参加编写出版的专著、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个人撰写十万字以上,且发表学术论文1篇。

3、主持或主研完成过1项基础或应用科研项目(课题),其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优秀奖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一获奖者),或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计分表》(见附件)计算积分达20分以上。

4、实验教学效果好,在实验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过省(部)级有关实验室建设先进个人称号,并发表学术论文1篇。

5、独立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在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改造,大型精密仪器技术改造等方面有重在贡献,取得 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近五年来新增利税50万元以上(提供发票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证明),在技术上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具有相关专业会议和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技术文件以及论文或实物资料(含公开发行的声像材料)。

五、破格条件

第十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讲实验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证书获得者;或地(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

2、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第一、二获奖者。

3、发表学术论文3篇。

4、共同撰写出版的有效高水平的专著、材料、实验指导书,个人撰写累计五万字以上,且发表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星火奖为二等奖)的第一、二获奖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星火奖为一等奖)的第一、二获奖者,或省(部)级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二获奖者。

2、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专著、教材、实验、实验指导书1部(个人撰写十万万字以上),且发表学术论文1篇。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5篇

4、获全国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5、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成绩显著,被评为省级以上实验室先进个人,所负责的实验室通过省级主管部门评估并被省级主管部门评为重点实验室,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6、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近五年来新增利税500万元以上(提供发票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证明),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六、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中。高级实验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达到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各单位要根据岗位需要,在符合本《条件》的实验技术人员中择优申报评审;对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在符合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申报评审;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实验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上一级实验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

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中规定的著作、教材三万字以及获得的专利可折抵1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以及在增刊、论文集、报纸上发表的论文总数最多不能超过1篇。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实验技术人员评聘高、中级职务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省(部)级科技进步将获奖计分表

排名

分数

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40

30

25

20

16

13

11

9

40

20

16

13

11

9

7

20

10

7

5

4

10

5

4

3

2

注: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可提高一个档次对应计分,即国家级三等奖按省(部)级二等奖计分;省(部)级星火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省级教学成果奖降低一个档次对应计分,即省(部)级社科二等奖按省科技进步三等奖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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